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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事代理对象和范围
(一)人事代理服务对象:
主要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
(二)人事代理服务范围:
1、对城区境内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民办科技实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无人事主管部门的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
2、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事业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全员人事代理,也可以实行部分人事代理,即只对单位中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代理;
3、对因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除名、开除、自动离职而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手续的人员实行个人人事代理;
4、对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及其它流动人员和待业人员,实行个人人事代理。
二、人事代理服务内容
(一)人事政策、法规咨询,协调处理人事争议;
(二)负责人员招聘,办理招聘人员的有关手续;
(三)负责聘用人员合同鉴证,对符合聘(录)干条件的,负责办理聘(录)干有关手续;
(四)为被代理人员推荐就业单位,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管理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户粮关系。负责被代理人员的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
(六)负责办理职称晋升申报,推荐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有关手续;
(七)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复员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的有关手续及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八)办理符合国家政策的人员“农转非”手续;
(九)代办社会保险和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十)办理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三、人事代理工作程序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程序
1、提供证明文件,办理开户登记。委托单位提交申请和代理项目文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编委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发展概况;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户口薄、职称证等)。
2、按规定提交转递被委托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
3、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4、缴纳服务费。委托单位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缴纳开户及服务费。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程序
1、提供有效证件。委托人员向区人才中心提出委托人事代理申请;1寸免冠照片一张;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到证;已参加工作的,提供原单位正式脱离用人关系的有效凭证材料(因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原单位同意调出函、辞职、辞退证明等证件)。
2、办理调档手续。区人才中心向有关单位发函调转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通过转移社会养老保险等事宜。
3、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人员与区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4、缴纳服务费。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缴纳人事代理服务费。
四、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工作程序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由委托单位出具与确定晋升工资有关的历史资料和考核意见,填写有关档案工资定级、晋升审批表,经区人才中心审核后,报工资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工资标准,记入本人档案。
1、事业单位集体委托人事代理,根据本单位的性质确定工资标准;
2、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集体委托人事代理,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由区人才中心根据国家有关定级、晋升工资的政策及增资审批程序,报工资主管部门审批。
1、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委托人事代理,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2、非在职人员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委托代理前有工作单位的,按代理前单位最后一次所担任(聘任)职务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
五、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评审程序
(一)推荐评审方式
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才中心审核,依据申报专业资格类别及申请人的业务学术水平和专业工作业绩(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材料,向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人才中心审核,依据申报专业资格类别及申请人的业务学术水平和专业工作业绩(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材料,向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
3、国家统一招生的、持有就业报到证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委托人事代理,根椐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区人才中心为其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非国家统一招生的、自学成才的“五大”毕业生,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
(二)推荐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会同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的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填报具体考核意见,暂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区人才中心出具考核意见;
3、指导申报对象按照职改政策和程序,实事求是地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4、根据委托方的申请。办理符合报考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及通知办证工作;
5、负责审核报考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供申请人的业务学术水平、专业工作业绩等材料;
6、申报材料由区人才中心报职称管理部门审查后,送有关评委会评审;
7、负责评审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文件转发、材料存档及统一办证工作;
8、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由区人才中心会同毕业生所在单位考核后,报职称管理部门备案。
(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次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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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任职条件 |
认定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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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 |
见习期一年期满 |
“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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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
见习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 |
“助师”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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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见习一年期满 |
“助师”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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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
从事专业工作三年 |
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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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
毕业当年 |
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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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 |
毕业当年 |
“助师”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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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研究生前从事助理级工作二年,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者,认定中级职务 |
(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高级评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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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申报初级条件 |
申报中级条件 |
申报高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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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 |
见习期满一年后,从事专业工作四年以上 |
从事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其中受聘助理级满五年 |
从事工作满二十五年,其中受聘中级及职务满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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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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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助理级工作满五年以上 |
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十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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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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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助理级工作二年以上 |
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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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双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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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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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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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 |
六、人事代理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凡是人事档案在区人才中心委托管理的人员,均由区人才中心办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有关事宜。
(一)原已在区劳动保险中心投保的人员须在原投保渠道将欠交金额补齐,并经劳动保险中心将个人的保险关系转到区人才中心,持《人事代理合同书》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规定续交。
(二)原已在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投保的人员,可从人事档案转到区人才中心之日起,并办理其养老保险转递和续交手续。
(三)尚未参加保险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等,可持《人事代理合同书》、身份证、1寸照片,在区人才中心办理缴纳养老保险有关事宜。
(四)缴费标准,单位代理的人员,可按照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按个人档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代理人员均由个人按其档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七、人事代理人员出国(境)政审办理程序
(一)政审人员范围:人事档案在区人才中心管理的各类人员。
(二)因公出国(境)政审:由派出单位向区政府外事办领取“出国人员审批表”、“政审登记表”,并按表中各栏目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附户口簿或身份证、国外邀请函予以办理政审。
(三)因私出国(境)政审:
1、自费留学:申请人应提交入学通知书、经济担保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户口簿或身份证、自费留学审批表(区教委领取)、出具证明登记单(区人才中心领取)。在区人才中心开具同意自费留学证明后,到区教委审批,到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表格,根据表格内容要求,方可办理政审。
2、探亲、访友、旅游、应聘、定居等:申请人应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表格,到区人才中心领取“政审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在职人员还需单位盖章)。提交户口簿或身份证、国外邀请函(旅游除外),到区人才中心办理政审。
八、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人才集体户”程序
1、在区人才中心办理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后,申请迁入“人才集体户”,持《人事代理合同书》《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证明》《户口迁移证》、报到证、行政介绍信、身份证、一寸兰底免冠照片4张、一寸黑白免冠照片2张。
2、区人才中心审核后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到城区公安分局上站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身份证。
九、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生育指标程序
办理生育指标程序:
1、提交本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现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2、区人才中心审核后出具办理《生育证》介绍信。
3、本人持介绍信到所在街道办理生育指标。
十、办理人事代理人员流动程序
(一)代理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填写《流动审批表》,加盖调出和调入单位公章,区人才中心开出“调动介绍信”到调入单位报到。
(二)本区非代理单位人员调入代理单位:由调出单位填写《流动审批表》,加盖调出和调入单位公章,由区人才中心向调出单位发出“商调函”。受聘人员持调出单位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到区人才中心报到后再转至代理单位报到。
(三)外地单位人员调入人事代理单位。
1、代理单位需从外地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外地省、市、县(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有人事调动权的单位发出同意调出函,调动人员填写《流动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加盖调出和调入单位公章,同时附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由调入单位报区人才中心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办理调入手续。
2、持户口准迁证和调动通知的原件,回调出单位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开具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到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持调出单位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行政关系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到区人才中心报到,办理行政关系,落户证明。
4、持区人才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代理单位报到。
5、人事代理人员调出本区,可参比上述程序办理。
十一、办理人事代理聘用合同鉴证程序
(一)用人单位出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机构编制部门的批件;外埠驻阳泉办事机构及分公司需给总部及所在地人才中心出具委托函;
(二)被聘用人员出具个人代理合同和就业手续或工作调动手续,辞职或辞退人员出具辞职、辞退证明书。
(三)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人员合同书》.
(四)区人才中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审核后予以鉴证。
(五)收取鉴证费。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缴纳鉴证费。
十二、查(借)阅档案规定
(一)人事代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人员的人事档案时,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人姓名、查阅理由及被查阅人姓名),方可查阅;
(二)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增添、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违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非代理单位不得查阅人事代理单位人员的档案,特殊需要时,须报经领导同意;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中心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者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因特殊需要复印个人档案的有关材料(如成绩单、职称表、调动表等),需持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到区人才中心办理。
十三、档案转递程序
(一)人事代理人员调出区人才中心管理范围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出通知单”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二)档案应通过机要转递或派专人送取,派专人领取时必须凭单位介绍信,不准邮局寄或交本人自带;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转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应写信或电话催问,以防丢失;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转递来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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