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送审表
送审单位(盖章):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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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收费对象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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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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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至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 |
20%,合计证收7年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 |
山西省物价局、计生委、财政厅晋价涉字(1992)249号 山西省物价、计生、财政 晋财综字(2000)37号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1日 |
辖 区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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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
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 |
40%,合计征收14年其总额不得低于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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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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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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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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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证 |
4.00 |
晋价费字(2000)第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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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单位经办人:苗先瑞
审核单位审核人:闫皓麒
送审单位负责人:余丽红
审核单位负责人:张爱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