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送审表

送审单位(盖章):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收费对象和范围

一、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至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

20%,合计证收7年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

山西省物价局、计生委、财政厅晋价涉字(1992)249号

 

山西省物价、计生、财政

晋财综字(2000)37号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1日

辖 区 范 围

2、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

40%,合计征收14年其总额不得低于2万元

3、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1000-3000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00

晋价费字(2000)第146号

 

送审单位经办人:苗先瑞                    审核单位审核人:闫皓麒

送审单位负责人:余丽红                    审核单位负责人:张爱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