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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艺体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上级的各项规定,研究拟定全区群众文化体育工作的管理办法、规定;研究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区群众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巩固和发展全区文化体育事业。
(二)管理全区社会群众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图书馆事业和电影放映事业。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性重大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
(四)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实施文化市场管理和日常稽查工作。
(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图书、报刊发行,印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打击非法出版活动。
(六)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全区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开展体育活动,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社区体育工作及其它社会体育的发展。
(七)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和体育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制定体育教育规划,发展体育教育。
(八)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稽查队服务承诺
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和规定,依法对全区网络文化市场、书刊市场、印刷复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采取定期不定期、集中与日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文化市场的不法经营活动,确保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坚持“六公开、七做到、八不准”。即:“六公开”为部门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稽查内容公开;处罚事项公开和办事人姓名公开。“七做到”为爱岗敬业、不擅离职守;周到服务、不冷淡群众;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举止文明、不讲粗话;尽职尽责、不敷衍塞责;有问必答、不推倭扯皮;特事特办、不耽误时机。“八不准”为:1、不准接受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人任何名义的宴请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2、不准借故刁难经营者和随意扣押、没收经营者的物品;3、不准文化稽查管理人员参与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活动,严禁将《文化稽查证》转借给他人和做他用,在执行检查中,主动出示证件;4、不准到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私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5、不准文化执法稽查人员到其管辖范围的娱乐场所免费消费;6、不准包庇、袒护违法经营活动和违法经营者搞远近亲疏,收人情费、罚人情款;7、不准把稽查过程中收缴的查禁书刊和其它物品据为己有或私自传递;8.不准超越职权范围任意表态、许愿,做出不利于管理工作和有损于文化市场稽查威信的事。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法行为,热情文明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服务于群众,深人市场,及时查处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文化市场管理服务承诺
一、加强行业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热情文明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实行首问责任制、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素质,强化执法力度。
三、依据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全区文化市场进行执法监督,每月至少对市场进行2次监督检查,确保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自收到设立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部门申请最终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后,上报市局进行审批。
五、对申请设立印刷企业的审批,资料齐备、符合条件者,受理后30日内办理审核,上报市局进行审批。
六、对申请开设书店、打字复印部的审批,资料齐备、符合条件者,受理后7日内审核,上报市局进行审批。
七、认真接待受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件,并在接到当日内迅速进行落实查处。情况属实的,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八、上级批转群众举报的案件,3日内予以调查处理。
九、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执法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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