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78号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林武
2020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
(二)公共基础设施;
(三)农业农村;
(四)生态环境保护;
(五)重大科技进步;
(六)社会管理;
(七)国家安全;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报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招标实施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依法不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情形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书(依法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在线平台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理时限以及政府投资有关政策,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承诺制。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直接核减后予以核定投资概算,也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以及投资规模五亿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不报批项目建议书;
(二)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信息化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先报批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事后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不单独报批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不单独报批初步设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
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三)预备项目;
(四)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项目结余的财政预算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基本信息,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